一、房屋稅
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需檢附(1)火災證明書、(2)災害相片。
二、綜合所得稅
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需檢附(1)火災證明書、(2)災害相片、(3)損失清單、照片。
三、使用牌照稅
車輛因火災損毀辦理報廢手續後,可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向車籍地之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需檢附下列資料:
- 申請書。
- 證明文件:已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里長、消防、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
- 委託臨櫃申辦減免、退稅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影印後歸還)